(一)审批依据:
国务院《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文化部《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
(二)审批权限
在全市四星级以上宾馆和大型文体演出场所举办的营业性演出,由广州市文化局负责审批。
在公园、广场、街道、宾馆、饭店或其他演出场所举办营业性演出活动的,由所在地区、县级市文化行政部门审批。
(三)审批依据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四)申请条件
1.组织演出和参加演出各方持有演出证;
2.演出内容健康;
(五)申请材料
1.举办营业性演出申请书,申请书包括以下内容:
演出名称、演出举办单位和参加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员、演出时间、地点、场次;
2.演出节目及其视听资料;
3. 演出单位《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和个人《演员备案证明》;
4. 参加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和演员同意参加演出的书面函件;
5.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举办单位还应提交下列文件:
(1)依法验收后取得的演出场所合格证明;
(2)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
(3)依法取得的安全、消防批准文件
上列第(1)项在演出经批准后由演出举办单位于演出日期1日前提交给我局,不符合规定条件的,演出活动不得举行。
6.非国家核拔经费的营业性文艺表演团体跨省演出,须持所在地省级文化部门的核准意见;
7.非营利性募捐演出须有市民政部门同意;
8.非国家核拨经费的营业性文艺表演团体还应当提供营业执照。
(六)审批时限
三个工作日。
(七)审批程序
1.申请人向广州市文化局收文窗口提交全部申请材料,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2.收文窗口受理符合条件的申请,进行初步审查后,送有关业务处室办理;
3.业务处室审核后出具承办意见,送分管局长审查决定;
4.对审批合格的申请人,批准相关演出活动;对不批准申请的说明理由,并由窗口将审批决定送达申请人。
(八)收费标准
不收费。
受理部门:广州市文化局办文窗口
联系电话:87397748
办理处室:文化市场管理处
联系电话:87398773
举办营业性演出活动的审批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