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批依据:
国务院《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七条;
文化部《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
(二)申请条件:
1.有单位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2.有具备表演技能的演职人员;
3、有固定的地址和与演出需要相适应的器材设备;
4、有与其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三)申请材料
1.申请设立营业性文艺表演团体的申请书;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
3.会计师事务所的验资报告;
4.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5.演员的艺术表演能力证明,可以是下列文件之一:
(1)中等以上艺术学校(含综合性院校的艺术专业)文艺表演类专业毕业证书;
(2)职称证书;
(3)艺术院校出具的书面证明;
(4)演出行业协会颁发的有效证件或者出具的书面证明;
(5)其他有效证明;
6.演出团体章程;
7.演出团体团址的使用权证明;
8.演出团体的器材设备清单。
(四)审批期限
二十个工作日(不包括审查演出节目时间)。
(五)审批程序
1.申请人向广州市文化局收文窗口提交全部申请材料,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2.收文窗口受理符合条件的申请,进行初步审查后,送有关业务处室办理;
3.业务处室审核书面材料并审查演出节目后出具承办意见,送分管局长审查决定;对重大行政许可,需局领导集体讨论的,经本局负责人批准,审批期限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
4.对审批合格的申请人,发放《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对不批准的说明理由,并由窗口将审批决定送达申请人。
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应当持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
(六)收费标准
不收费。
受理部门:广州市文化局办文窗口
联系电话:87397748
承办部门:广州市文化局文化市场管理处
咨询电话:87398773
设立和变更营业性文艺表演团体的审批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