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审批依据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第二十七条、《广东省文化设施条例》第十七条
(二)申请条件
1.确因城乡建设需要;
2.被拆除或改变功能用途的公共文化设施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择地重建;
3.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的意见;
(三)申请材料
1.申请公文文本;
2.公共文化设施资料;
3.拆除工程资料或拟改变的功能用途资料;
4.专家论证意见书;
5.择地重建公共文化设施的资料、包括重新建设公共文化设施的用地、建设规模(一般不得小于原有规模)、用途、迁建所需费用的承担(由造成迁建的单位承担)等。;
6.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出具的意见数。
(四)审批时限
二十个工作日
(五)审批程序
1.申请人向广州市文化局办文窗口提交全部“申请材料”,窗口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后送有关业务处室办理;
2.业务处室审核后出具承办意见,送分管局长审核决定;若属重大行政许可,需经局领导集体讨论的,经本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
3.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并由办文窗口通知申请人。
(六)收费标准
不收费。
受理部门:广州市文化局办文窗口
联系电话:87397748
承办部门:广州市文化局社会文化处
联系电话:87398759
变更公共文化设施的性质、功能、用途的审批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