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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公共文化设施的性质、功能、用途的审批

 (一) 审批依据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第二十七条、《广东省文化设施条例》第十七条

  (二)申请条件

  1.确因城乡建设需要;
  2.被拆除或改变功能用途的公共文化设施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择地重建;
  3.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的意见;

  (三)申请材料

  1.申请公文文本;
  2.公共文化设施资料;
  3.拆除工程资料或拟改变的功能用途资料;
  4.专家论证意见书;
  5.择地重建公共文化设施的资料、包括重新建设公共文化设施的用地、建设规模(一般不得小于原有规模)、用途、迁建所需费用的承担(由造成迁建的单位承担)等。;
  6.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出具的意见数。

  (四)审批时限

  二十个工作日

  (五)审批程序

  1.申请人向广州市文化局办文窗口提交全部“申请材料”,窗口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后送有关业务处室办理;
  2.业务处室审核后出具承办意见,送分管局长审核决定;若属重大行政许可,需经局领导集体讨论的,经本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
  3.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并由办文窗口通知申请人。

  (六)收费标准
  不收费。

  受理部门:广州市文化局办文窗口
  联系电话:87397748
  承办部门:广州市文化局社会文化处
  联系电话:87398759


变更公共文化设施的性质、功能、用途的审批流程图

 

 

编辑: sophi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