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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局,有关演出单位,本部各直属单位:
为了贯彻执行国务院发布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1998年3月,文化部制定了《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和演出市场自身的发展,文化部对《实施细则》进行了修改和完善。为使新修订的《实施细则》更加适应时代需要,进一步推动演出市场的繁荣有序和健康发展,为繁荣社会主义文艺事业、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服务,现通知如下:

一、加快演出市场改革开放进程,广泛开拓演出市场融资渠道,鼓励、吸引社会各界参与演出市场的竞争,促进演出市场繁荣发展。

《实施细则》取消了营业性演出活动中对主体资格的所有制限制,在演出市场向外资开放之前,全面对内开放。只要符合规定条件的社会单位或个人,都可以依法取得经营演出活动的资格。因此,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要坚决破除部门保护和行业保护观念,彻底取消所有制壁垒、地区壁垒和部门壁垒。树立高效、廉洁、依法行政的政府理念,积极鼓励支持社会各界力量依法组建演出团体,开办演出经纪机构,兴建演出场所,举办演出活动。在演出市场资格准入及演出项目审批上,对符合《条例》和《实施细则》规定条件的经营单位,要一视同仁,统一待遇。不得再行设置新的条件,增加关口。

二、经营与管理分开是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要求,也是演出公司真正成为现代企业的必由之路。

目前,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演出公司已基本达到了经营与管理分开的要求。但是,还有很多地方的演出公司仍然承担或变相承担着演出管理的职能,没有实现经营权和管理权的分离。这种现象对开放、繁荣演出市场必定形成阻碍,而且容易导致腐败,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极不适应。为规范文化市场秩序,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要从《实施细则》发布之日起,切实做好演出管理与经营分开的工作,扶持、帮助目前依然承担演出管理职能的演出公司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进行改造,使其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独立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不再继续承担演出管理职能。此项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负责落实,并于2003年底前,将本辖区内落实情况报文化部。

三、实行经营与经纪分开,强化诚信意识,推行演出市场签约制度。

演出经营、经纪不分,非法演出经纪活动蔓延是造成近年来演出市场倒卖批文、层层加价等问题的重要原因。《实施细则》明确区分了演出经营和演出经纪职能的不同,目的就是通过法制形式进一步确定演出经营、经纪之间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关系,使演出单位能够更加准确地依法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

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演出市场的良性发展有赖于完善的信用机制。《实施细则》对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的各方都提出了新的要求。通过比较完善的合同约定来弥补营业性演出活动中的漏洞,减少营业性演出活动中不必要的损失,为依法解决演出经济纠纷奠定法律基础。

因此,各级文化行政部门一定要做好《实施细则》的培训工作,特别要针对《实施细则》中“经营与经纪”的职能区分和演出合同的规则、要素等内容对演出公司、演出经纪公司等演出单位的从业人员开展培训工作,使演出从业人员尽早熟悉和掌握《实施细则》。

四、规范运作,促进演出市场开放整合,体现政府管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此次《实施细则》修改后,扩大了直接邀请境外演出团体和个人合作演出的国家核拨经费各类文艺表演团体的范围,对文艺表演团体和场所兴办演出经纪机构放宽了条件,目的就是要促进演出市场不同地区、不同环节、不同类型主体之间的相互开放和整合,改变演出行业的小、散、零、乱状态,促进演出行业的集约化、规模化经营,最终实现演出行业产业化发展的目的。另一方面,《实施细则》又明确规定,要统一演出市场运作规则,凡公益性演出、募捐义演、节庆演出以及歌舞娱乐场所、宾馆饭店、旅游景点等举办的各类定点组台演出一律由演出公司承办。这样既解决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与《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的衔接问题,又在符合《条例》规定原则前提下,统一要求,统一规则,统一待遇,使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在管理各种名目的营业性演出活动时,能够真正体现一视同仁和公平、公正的原则。

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在贯彻实施《实施细则》过程中,一定要正确处理开放整合与统一规范的关系,对依法申请各类演出资格和项目许可的单位,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一方面对歌舞娱乐场所、宾馆饭店、旅游景点等单位依法申办演出场所类演出证和演出公司包括申请营业性涉外演出资格,要积极做好审核工作;另一方面,还要做好歌舞娱乐场所、宾馆饭店、旅游景点与演出公司之间的沟通、协调等服务工作,尽可能地为他们创造良好的经营空间和环境。同时,对于应当按照规定程序举办的演出活动也应当严格履行管理职能,真正做到法规面前人人平等。

五、建立演出信息报送制度、演出场所月报制度、演出从业人员岗位培训制度、演出市场巡查和责任制度,加大对演出市场的管理和监督力度。

新修改的《实施细则》取消了所有制限制,增加了演出经营、经纪分开,强化演出合同,统一演出运作规则等内容,对今后演出市场的繁荣发展势必起到极大的推动作用。但是,在实施过程中,演出行业自身及社会各界对新的概念、新的规定需要有一个认识、了解、掌握的过程,为了保证演出市场能够健康有序地发展,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新情况、新形势及可能发生的新问题,认真研究对策,通过建立各种制度,来保证《实施细则》的有效实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要本着守土有责的精神,加强对演出市场的监督检查,切实按照《实施细则》的要求,把组织建立演出信息报送制度、演出场所月报制度、演出从业人员岗位培训制度、演出市场巡查和责任制度的工作落到实处,以保证演出市场繁荣健康有序地发展。

六、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要加强机关建设,建立完善演出审批审核工作的程序和制度。

(一)各地要坚决改变演出项目重复审批的做法,公开审批程序,简便审批手续。对按规定程序已经审批或核准过的营业性演出项目,演出地管理部门要切实承担起管理监督的职责,指导演出单位依照法规和批准文件实施演出活动,不得无故阻挠演出单位履行演出合同或强行指派当地演出单位承办或协办。

(二)各地要加强对民间文艺表演团体和个体演艺人员的资格审查,严禁违反程序和制度滥发证照。对《演出证》的使用情况要进行跟踪管理和监督。

(三)各地要切实解决演出管理中的乱收费问题。演出管理中的乱收费已经成为演出市场繁荣发展的严重障碍。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中关于行政审批“除法定规费外,一律不准收费”的规定,除法定收费外,一律不得再强行收取各种演出费用,特别是要禁止层层收费、重复收费、哄抬演出费用。

(四)上一级文化行政部门要对下级文化行政部门切实负起监督检查的责任。对在演出审批审核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文化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要提请有关部门按照《条例》及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七、关于演出经纪人资格的培训教材、考核大纲及考试办法另发。 

编辑: gdwhw